皖国税发[1999]2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3
摘要:汇总纳税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市、地分公司在本区域范围内统一计算并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08号    1999-11-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的一次性装修支出,须报经市、地图税机关审批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除。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呆坏账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按规定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其审批权限分别按皖国税发[1998]8号皖国税发[1998]9号皖国税发[1999]231号文件执行。

  三、[条款废止]汇总纳税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市、地分公司在本区域范围内统一计算并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地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四、各金融保险汇缴成员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金融保险汇缴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3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