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8]12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7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125号           2008-8-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出口取消出口退税并符合《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在8月15日前持合同文本填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2008年8月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备案表》(见附件)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登记备案。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受理认可企业的备案后应汇总本地备案合同总额,以便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2008年8月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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