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5]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03
摘要:即:拍卖单位受手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拍卖收入或经销单位受托销售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销售收入,拍卖单位和经销单位均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对拍卖收入和变价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征税后的余额由拍卖单位和经销单位转交给委托的“执罚部门和单位”:“执罚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这部分罚没物品变价收入余额不再征收增值税,按规定上缴财政。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国税流[1995]64号        1995-11-03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字[1995]69号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二、三点中有关对“罚没物品拍卖收入或变价收入不予征税”的规定,仅指“执罚部门和单位”本身委托拍卖或销售罚没物品后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收入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对拍卖单位或经销单位收受为“执罚部门和单位”拍卖或销售这些罚没物品,不论其是否将拍卖收入或变价销售收入转交给“执罚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有关销货物的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即:拍卖单位受手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拍卖收入或经销单位受托销售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销售收入,拍卖单位和经销单位均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对拍卖收入和变价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征税后的余额由拍卖单位和经销单位转交给委托的“执罚部门和单位”:“执罚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这部分罚没物品变价收入余额不再征收增值税,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本通知规定请将与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5]26号关于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这方面征税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得擅自对罚没物品变价收入作不征收增值税的照顾。

  三、本补充通知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的范围与所附文件[即财税字[1995]69号]的范围相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