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函[2022]8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06
摘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2〕89号              2022-05-06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享受条件。2021年1月—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用人单位裁员率=(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对2021年新参保单位,裁员率=(2021年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各地可按照税务部门实施减费降税政策企业划型执行,如企业对划型范围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六、返还金额计算。具体返还金额可依据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际记载的缴费到账数核定。用人单位2021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2021年新参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金额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

  七、返还及申领方式。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申请。进一步畅通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八、其他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下同)作为政策享受主体,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核定裁员率认定标准,返还资金拨付到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到位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就资金分配和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虚拟机构,不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主动向经办部门申报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

  九、有关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快速落实、精准落地、应享尽享,按照时序进度做好返还资金拨付,“免申即享”返还资金拨付6月底前达到70%,9月底前全部拨付完成。加强基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划型和返还标准,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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