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3]14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9
摘要:申请开具门临发票的纳税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提供或接受劳务方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具体的营业税应税(免税)行为项目及金额,证明格式参见附表。如收款人为若干人,应一一列出提供劳务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收入金额。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3]146号        2003-06-19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发[2004]23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自2004年11月29日起,本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宁地税发[2004]230号不符的,一律以总局、省局文件和宁地税发[2004]230号为准。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申请开具门临发票的纳税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提供或接受劳务方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具体的营业税应税(免税)行为项目及金额,证明格式参见附表。如收款人为若干人,应一一列出提供劳务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收入金额。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开具免税发票的,凭劳动部门出具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和有关证明,经征收税务所所长(县局征收税务分局局长)审核后办理;门临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后在发票上加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免税”章戳。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上年度未参与年检或年检未合格,未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手续及减免税期满的,不得开具免税发票。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外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免税发票的,必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免税批复。

  4、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申请开具免税发票的,须报请征收税务所所长(县局征收税务分局局长)按规定审批后开具。

  5、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外地来宁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到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点开具。

  6、城、郊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点开具。

  高淳县、溧水县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到所在县地税局办税大厅门临征收窗口办理。

  7、城、郊区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局房屋租赁办公室税收代征点开具,其中三资企业、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申请开具发票的,按行业代征管理规定,到市房产局税收代征点开具。

  高淳县、溧水县发生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到所在县地税局办税大厅门临征收窗口办理。

  8、个人从支付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税法规定扣缴。门临开票人员在开具门临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加盖“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章戳;如只开具一张发票,而收款人为若干个人的,应在门临征收台帐中一一录入提供劳务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收入金额。

  9、各分局(局)、县局应按季根据门临征收台帐,加强对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发票进行稽核。

  重点稽核的内容:(1)单位对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对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中10000元以上的,发票接收单位提供证明的真实性及发票是否入帐进行核查。

  10、门临征收使用的发票,由征收税务所(县局征收税务分局)综合岗凭征收税务所(县局征收税务分局)《发票购领手册》和经征收税务所所长(县局征收税务分局局长)签批的《领购发票审批表》到发票窗口领取,发票窗口做税务机关内部用票处理,审批表单独装订。

  门临发票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开票人员将《门临征收台帐》、已用发票存根和有关资料经征收税务所所长(县局征收税务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向综合岗核销,换领发票。

  11、本通知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所发《门临征收管理规定》(宁地税发[2000]301号)有关规定与苏地税发[2003]67号文规定及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省局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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