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因采矿发生的对当地农民的青苗、迁坟、复耕等补助支出及租用费用,(均经过当地村委会和农民协商并签有协议),但因当地农民无法出具发票,只能用发放表,收条等入帐,请问以上开支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取得上述补偿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当地农民无法出具发票情况,企业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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