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9]36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国际司10月15日"实施《管理办法》视频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365号       2009-10-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国际司10月15日"实施《管理办法》视频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及时组织学习,积极稳妥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

  《管理办法》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全面规范税收协定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管理办法。各级地税局要抓紧开展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确保直接从事税收协定工作的人员熟练执行《管理办法》;确保与税收协定工作相关的人员熟悉《管理办法》;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知悉《管理办法》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在《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规范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关系,既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又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展示我省地税系统的良好形象,为国际税收程序性法理建设做出贡献。

  各级地税局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的内部监控机制,积极防范执法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核、批准与复核或复查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及时报告。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及满足建立纳税档案和税源监控机制的需要,各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所辖范围内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批工作,各级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公布具体受理机构(岗位)及联系方法。

  三、关于非居民享受国际运输协定、条款待遇的管理

  关于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单独国际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待遇,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制定新的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管理办法,在总局正式下文之前,仍然按照已有文件及相关税收协定执行,相关文件可到省局外税处主页或FTP查阅下载。

  四、按时报送资料,做好税源监控和后续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设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档案,建立数据完整准确、管理动态的国际税源监控机制,并做好申请事项的审核、复核或复查工作。省局将按总局要求对各地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地税局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地税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统计数据,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通过Notes或FTP一并上报省局。上年度本辖区内没有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亦请上报空表并注明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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