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18-01-12
摘要: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如何纳税

  一、个人取得分红

  个人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间取得分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合伙企业取得分红

  01、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三)项对于“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回复为: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因此,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不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02、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得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三、公司取得分红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呢?

  对此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我们来看一下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二条第(一)项第2问对于“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答复如下: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27日对于类似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根据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但持有满12个月后,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2018年1月的解读——

上市公司分红纳税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这里的“股票转让所得”是需要仔细推敲的,根据现在的公司法及实务,股票转让所得应该指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既包括上市公司又包括非上市公司,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行。当年出台法律时对“股票”的习惯性理解就是上市公司股票,后来出现了“新三板”,也一起纳入管理。

  本讲所说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的特别政策,因为涉及“新三板”,也一并说说。

  股票分红是典型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首先,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是有纳税义务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它的本质就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在个人所得税中就是典型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次,因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股票分红都是一样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利润分配,无论是分配现金还是分配股票在税法上没有任何区别,并不因为没有现金而免交或延缓缴纳,这也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基本规则。

  所以在看本讲的时候千万别再想现金流的问题。

  差别化交税的优惠政策

  以前,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是统一交税的,后来为了鼓励股民们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基本原则就是股票拿的时间越长,获得分红时交的税越少;再后来,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拿的时间长取得的分红干脆免税了。(现在只讲有效的政策)

  有效的政策核心就三条:

  1、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2、股票持股一个月以上到一年之间,分红减半交税;

  3、股票持股一个月以内,分红全额交税;

  注意:这个政策的最终文件依据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别参照之前的老文件了。

  还有几条重要的规定也是必须要知道的:

  1、新三板的股票分红和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政策是一样的;

  2、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要看分红时间:在解禁前分红的,不考虑持有时间,就按以前的文件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解禁后分红的,从解禁日开始算持有时间。从理解上,就把限售股解禁当做新买到股票就好了;

  3、交税不需要操心,券商和中登公司会搞定的。

  化繁为简的扣税流程

  政策好讲,但交税流程还是比较令人头疼的,主要因为这个政策需要好几个环节的数据对接和操作,包括上市公司、中登公司、证券机构、纳税人和税务局,而且还涉及持股时间的确认,不是简单的“支付时代扣代缴”能说的清楚的。

  以前的扣税流程很是繁琐,2015年起,就已经大幅简化,变成这样:

  发红利时,上市公司不扣税,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出股东应该交的税款,证券公司根据这个数据转账给中登公司,中登公司再划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去进行扣缴申报。

  一句话就是:上市公司和股东们都别操心了,根据大数据算出来税款直接交税就行了!

  这是很务实的做法。

  看不懂的优惠政策

  这个差异化政策的目的肯定是想对股票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控或者说引导,鼓励大家做长线投资。

  我个人认为,这种调控也有令人费解之处。

  对长线股票分红交税更优惠了,难道股民就会把短线投资改成长线投资了吗?上市公司盈利的公司占比多少?新政策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又优惠了多少?这项政策的实际引导作用难以评估,反而给股民一种政策频变的感觉。实际上一些公司的老股东们,他们持有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的股份,分红时基本上都是超过一年的,现在则不用交税了。但他们应该不是政策本身想调控的主要对象!

  同样地,在房地产市场的个税调控也是这样,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变动来调控房价,但税收政策的变动在其中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还真是两说。

  来源:盈科财税  作者:蝈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