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09]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15
摘要: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9]73号                 2009-07-1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性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规范化征收管理。同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编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近年来,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方面,我省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为重点,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仍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和财政资金的健康运行。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强化预算刚性,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政府非税收入网络化征收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政府综合预算编制管理,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努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优化我省发展环境。

  (二)总体思路。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三)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使整个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增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2.简便高效。简化操作程序,减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取消执收单位过渡账户,所有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代收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加快财政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统一规范。根据财政信息大平台建设要求,在统一政府非税系统、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基础编码、数据统计口径原则下,建立全省技术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各级财政在统一的政府非税系统下分级实施,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及审计等部门网络互通互连,逐步达到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适时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科学性。

  4.积极稳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同时,要主动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各项改革工作。

  (四)主要内容。

  1.明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或者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凡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而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一律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收入划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过渡户,通过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各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地可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进程和实际,针对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同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缴款义务人,提高工作效率,研究建立支持POS机刷卡缴款和网上银行缴款等方式。

  3.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委托代征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票据年检和专项稽查等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4.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在全省财政部门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通过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及代收银行的联网运行,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网上领购并自动核销,征收单位电脑开票及自动对账,银行代收资金及缴纳信息网上传递交换,财政归集结算账户资金按各级分成比例自动划解入库,电脑自动记账及分类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网络化管理。采取“电脑开票(单)、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以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以票管收”。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5.逐步建立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等结合起来,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基本支出按照统一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合理安排,项目支出根据单位性质和职能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安排,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对有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对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统筹安排合理调剂。

  6.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评价机制。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收入分级管理。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评价机制,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征收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7.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政务公开制度。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全省相关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同时,对面向社会的收费项目,要探索在互联网上开设义务缴款人网上核实票据真伪、核实缴款情况的查询窗口,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政协汇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改革步骤和措施。为保证改革有序推进,2009年首先选择部分省级部门、单位进行试点,指导各市(州、地)、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尚未启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原则上要在市(州、地)本级和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从2009年到2010年,分期分批逐步把所有省级部门纳入改革范围,各市(州、地)、县(市、区)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也要全面推开。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9年7月底以前):

  1.全面清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建立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项目,取消不合法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审批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认真清理核实基础上,建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同时,严格新增项目审批,每年定期在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布“贵州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项目”目录。

  2.摸底核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活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进行全面核实和认定。对经营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开展票据改版工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财政票据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购领、对账、核销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辅助完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财政票据必须由省级财政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对改革试点单位,从2009年起,为适应政府非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需要,过去省级财政授权各地和省级部门直接印制票据的权限,全部上收到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发放电子票据,各试点单位和银行到省财政厅按计划用量领(购)含有防伪技术的专用票据打印纸。在以上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各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启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实施准备(2009年8月—9月):

  1.结合实际,制定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改革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2.确定试点单位,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省级部门选择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贵州民族学院等六个部门和单位进行试点,根据各单位收费项目和征收方式,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

  3.确定政府非税系统软硬件和代理银行,搭建政府非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管理软硬件和代理银行,按照我省政府非税改革内容和目标,对确定首批实施改革的试点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搭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三阶段,试点运行(2009年9月—12月):进行试点执收单位、财政、代收银行正式联网运行,并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完善和解决。

  第四阶段,逐步推开(2009年12月—2011年):对部分单位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完善,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底,将所有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全面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体系。同时,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全面启动政府非税改革,力争到2011年,建立起横向覆盖所有执收单位,纵向覆盖省、市、县三级互连互通的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网络体系。

  三、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研究、决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具体工作。各省直试点改革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本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新闻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相关政策动态,让各单位全面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义,重点掌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后的管理方式,营造有利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各级财政部门、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做到应收尽收,不得任意减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必须自觉地服从改革、支持改革,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对不按规定执行,违纪违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以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改进征收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有关规定选择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金融机构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六条 禁止执收单位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禁止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范围、对象、依据、期限和程序等;

  (二)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三)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台账,按月、季、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和检查等制度。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结算后,财政部门应当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需要退付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退付。

  经确认系错缴、多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退还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确需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缴款义务人因特殊情况确需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需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分成比例,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内的资金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机制,由各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并按统一标准执行,成本性支出归并到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统一编报。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过去在政府非税收入中直接开支的,改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安排,列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不得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有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统一进行计算机标准化编码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分成比例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政府非税收入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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