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全文废止] 财会字[1988]47号 1988-06-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单位的会计工作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四条 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工作三级和二级的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会计工作各个等级的考核标准,应当本着立足会计工作,结合财务管理和联系经济效益的原则制定。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会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一级: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规划。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实现规划目标。 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可与“企业升级”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在单位自检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 达标和三级: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二级: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复核确认。 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单位,其会计工作达标、三级和二级,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或其相应机构组织考核确认;其会计工作的一级单位,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升级考核。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的相应等级。 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 第九条 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验发;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达标和三级、二级证明,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验发,一级单位的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第十条 获得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证书以上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核确认的地区或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会计工作一级单位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荣誉和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工作,应在本办法公布试行后三年左右时间内达到达标等级。 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会计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踏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拟订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具体标准及考核确认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军队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 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近几年来,会计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会计法》公布实施后,许多地区和部门采取了一些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对会计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还需要搞一个有效的办法。1986年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企业要“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精神,依照《会计法》关于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全国会计工作的实际,于1987年初提出了开展会计工作抓基层、达标准、上等级活动的设想。即通过制定和实行一套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会计工作等级标准和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和推动各单位会计工作从基础抓起,首先达到规范化标准,然后经过深化会计改革和有成效地应用现代会计的理论、方法,逐步升级,使会计工作朝着科学化、现代化的目标前进。从湖北、上海、江苏等地组织的试点情况看,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人以及会计人员对开展这一活动都积极支持和热情参加,普遍认为这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抓会计管理工作,推动会计工作一步一步前进,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要求的好办法。 为了加强对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并使之形成制度,财政部去年7月邀请部分省市财政厅(局)同志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会计工作抓基础、达标准、上等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拟订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必要性 全国现有会计核算单位400多万个,其中全民所有制的70多万个,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效益控制和提供经济信息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也有直接关系。近几年来,会计工作在深化改革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经费包干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一是会计和与会计核算有关的基础工作十分薄弱。有的单位从会计凭证填制、帐簿登记到报表编制不能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手续不全,差错很多;有的单位帐目混乱、财产不清、核算不实;有的单位经济管理的基础工作很差,会计核算所取得的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二是财经纪律松弛,违法违纪现象普遍而突出,有的甚至造假帐、编假决算。历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暴露出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同时也说明财务会计工作依法办事存在着很大的阻力和困难。三是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不少单位的会计工作仍停留在事后算帐的水平上,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无论专业知识或职业道德,都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克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形成一种动力,促使各单位自觉地从抓好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做起,逐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为使这种活动制度化,迫切需要制订《试行办法》。 二、关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会计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考虑是:财政部门对这些实行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的管理比较有基础,适用于这些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比较完整、配套,同时,对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也具备严格要求的条件。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把适用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另一种意见,除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外,还应扩展到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我们认为还是按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为好,但考虑到这个适用范围点多面广,在工作步骤上,各地可以安排企业先行一步;在组织领导上应当充分依靠业务主管部门。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在会计工作上条件不同,差别很大,一律按《试行办法》执行将有实际困难,而且各级财政部门目前尚未管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会计业务。因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是否和如何开展达标升级活动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照《试行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和部署。 三、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等级划分和等级标准的制定 为使各单位在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过程中,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升级的目标,《试行办法》把会计工作划为四个等级。把最低级决定为达标准(简称“达标”),最高级次定为“一级”。这样可以体现“达标”是对会计工作的起码要求,“一级”则是会计工作的最高要求。对各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在《试行办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各等级之间的差别,同时也可使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标准大体一致。 关于等级标准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试行办法》规定:“会计工作达标和一级的考核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工作三级和二级的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样,一方面财政部可以从宏观管理角度把住等级标准的总体要求,同时也可以发挥地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便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我国地区间经济文化和会计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制定的“三级”和“二级”标准应当有差别。各地在制定自己的标准时,一定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标准既要体现一定的工作要求,又要切实可行。《试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除制定“三级”和“二级”标准外,还要拟定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具体标准及考核确认办法,这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各单位执行和有关部门考核验收。试点中,有的地区在具体考核时采取百分制或双百分制办法,规定各项标准的评分指标,实行定量考核,这个方法各地可以选用,也可以在实践中创造其他有效的考核办法。 四、关于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和证书的验发 做好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工作,是保证这项活动高质量、严要求进行的重要环节。《试行办法》对各等级的考核和确认工作如何分级负责,作了明确规定。一般都应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各单位自检申报(按统一格式填报)。各单位都必须对照标准,逐项进行自检,作出评价,写出达标或升到某一等级的申报材料;第二,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各地方单位申报“一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关于考评委员会(小组)如何组织,可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三,由相应的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在考核中要切忌形式主义、走过场。 《试行办法》中关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所谓“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是指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受到的通报批评。对于依法受到警告、罚款等处分的单位,是否能申报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经过考核确认其会计工作达到一定等级的单位,分别由负责确认的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验发等级证书。为保证获得会计工作等级证书单位兢兢业业地工作,维护取得的荣誉,《试行办法》规定“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一些同志担心,两年复查一次,工作量过大,容易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复查工作可以依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也可以组织有关单位相互检查,或采取其他有效办法分层次组织。 五、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 根据《会计法》关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领导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规定制定达标升级规划,拟定等级标准和实施办法,及时组织考核确认以及其他有关的各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以后,对本行业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仍可进行指导,有的主管部门还有若干直属单位,所以《试行办法》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基础在各独立核算单位,关键在于各单位积极投入这一活动。在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和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下,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是各单位的迫切要求。对企业来说,要“抓管理、上等级”,会计工作上不去是不行的。因此,《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工作的达标升级规划,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实现规划目标”。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特别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当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应当看到,在商品经济和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没有高水平的会计工作,是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 从全国会计工作的现实出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做扎实而细致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领导这项活动中,应当切忌大轰大嗡,虎头蛇尾;一定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要抓好典型,做好组织推动工作,但不要下指标,不切实际地追求达标升级的百分比。我们的要求是,经过三年左右的扎实工作,使绝大多数单位的会计工作都达标标准(起码要求),相当部分单位分别达到“三级”、“二级”,少数单位达到“工作年年都有进步,年年都有更多的单位进入高一级的行列。 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试行办法》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将进一步修改,请各地区、各部门注意总结经验,有的问题可以在其实施细则中作出补充规定。 附件三: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财政部 198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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