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所字[1995]17号 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26
摘要: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问题。我省集体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24号)规定办理。

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5]17号             1995-03-26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3]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0号)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问题。我省集体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处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第024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损失财务处理的审信用社要定期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和毁损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由信用社提出意见,经县(市)信用社联社批准处理,并报县(市)农业银行和国税局备案;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由县(市)信用联社提出意见,经县(市)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处理,并报中心支行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农业提出意见,经中支行会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处;并报省分行和省国税局备案。

  三、关于信用社资金多缺金额每笔在5千元以下的(不含在5干),由信用社提出意见报县(市)信用社审查批准处理;金额每笔在5千元至1万元的(不含一万元),由县(市)信用联社提出意见,报县(市)农业银行批准处理;金额每笔在1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农业银行提出意见,报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处理,并抄送同级国税局备案。

  四、城市信用社在无新规定之前,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城市信用社上缴给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费,可掌握在各项业务收入的2%内列支。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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