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8]5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20
摘要:有计划地对管理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发现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纳入无证户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8]56号                    2008-06-2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税收执法资格;

  (二)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满足岗位需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计算机技能;

  (三)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承担管户责任;又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依法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涉税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贯彻管事要求。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三)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经营特点等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方式。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分解落实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为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征收税款、涉税审批,不直接决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不得替代应由纳税人自行履行的涉税义务。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依据双人上岗、票款分离的原则直接征收。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核实涉税信息;

  (二)根据需要补充采集涉税信息,并及时整理、更新、存储相关信息;

  (三)分析利用涉税信息,实施税源监控;

  (四)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送达税务文书;

  (五)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涉税资讯;

  (六)其他日常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户籍管理

  第六条 及时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内容。

  第七条 督促外来经营纳税人及时办理报验登记,并对其实际经营情况、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跟踪了解和掌握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督促外出经营纳税人到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八条 有计划地对管理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发现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及时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纳入无证户管理。

  第九条 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调查核实工作,防范假停业、假注销情况的发生,按照流程做好停业户、注销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及税务证件的清缴。

  第十条 做好变更户的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变更以及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对需要清缴税款、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业户,按规定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按相关要求对非正常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非正常户认定、解除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并向地税机关报告帐户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帐簿。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

  第十四条 做好发票使用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的日常监控,对发票使用的各类异常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督促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定期了解掌握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说明书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五)其他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纳税人应申报税种、申报期限及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负责代售印花税票许可、委托代征税款等事项批准后的后续管理和业务辅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督促纳税人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核实纳税人欠税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情况;按规定做好欠税分类认定、欠税公告的初审和上报、欠税清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进行税收定额的分行业典型调查。对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提出定额核定的意见。跟踪管理临界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后,督促其及时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下列行为,提出管理建议或纠正处理意见:

  (一)未按期申报纳税,或者经催报催缴期满仍未申报缴纳税款的;

  (二)欠税纳税人处理不动产、大额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税收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申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借助多种手段,根据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对确定的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

  第二十四条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疑点,按照规定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做出纳税评估结论,建议纳税人补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或按规定流程提请日常税务检查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估实践情况,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的设置提出修订建议。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节 日常税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发票监控、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日常税务检查对象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所在基层地税机关统一安排,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按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所在基层地税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对日常税务检查的批准决定,跟踪、督促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所在基层地税机关反馈。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及时向所在基层地税机关提起,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对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按规定流程提请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六节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辅导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二条 辅导纳税人掌握各税种申报缴纳期限及税款计算方法,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及时反馈各项税收管理措施、税收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集整理纳税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到相关部门,并将地税机关的意见反馈给纳税人。

  第七节 其他涉税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掌握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取得动态监控数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负责管理责任区内纳税人各类申请审批或备案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包括对减免退税、税款抵缴、税前扣除、征收方式调整、自开票资格认定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真实性、合规性的调查核实。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向相关审批部门反映,并督促纳税人恢复纳税。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采集相关事实材料,按规定程序、权限上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做好地税机关安排的其他涉税管理与服务事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所在地税机关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各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应细化税收管理员与有关岗位的业务衔接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传递程序,以确保信息沟通及时、顺畅。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在布置工作时,要切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实际,不得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税收管理员所在基层地税机关要统筹安排本级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重点对涉及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任务进行梳理与整合,避免向税收管理员多头重复布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岗位技能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培训,有针对性地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创新管理方式。对管理责任区内的纳税人,可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的行业、规模等特点,划分管理小组,实行集中管理;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的各类管理事项,要实行双人上岗,相互监督;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范围和岗位要实行定期轮换。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要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与要求、有关廉政纪律规定、纳税人诉求渠道告知纳税人,并在地税网站和其他媒介上公示,定期走访纳税人和社会有关人士,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税收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税收执法和廉政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不按规定执法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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