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7]4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25
摘要: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7]405号          2007-10-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及人员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

  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交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一节 税收票证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的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管理,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市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四)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五)负责印花税票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税收票证计算机系统的业务程序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和监督所辖区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情况;

  (二)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保证票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税务所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四)对所属税务所结报缴销的票证审核;

  (五)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六)负责本局和所属税务所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七)组织本局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二)指导和监督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正确填用票证和票款的结报缴销工作;

  (三)对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按月向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办理票证缴销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二节 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时,提供给收款银行电子缴税的缴款凭证,此凭证作为收款银行的支付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提供给收款银行电子缴税的缴款凭证。

  三、专用税收缴款书(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特定税种(如:契税)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四、一般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基金类收入(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专用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车船税完税证(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所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八、契税完税证(手工票、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征收契税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

  九、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的电子缴税的专用完税凭证,此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手写无效)。

  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十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十三、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四、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规定,开付给被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凭证。

  十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使用。

  十六、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收款国库调整事项时,由误收一方的税务计会部门填开的更正凭证。

  十七、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计算机打票)。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国库办理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调整事项时,由计会部门填开预算更正凭证。

  十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壹角票、贰角票、伍角票、壹元票、贰元票、伍元票、拾元票、伍拾元票、壹佰元票共九种。

  十九、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二十、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税款更正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更正通知书时使用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业务专用公章。

  二十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各类税收完税证、收据以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章戳等,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

  第三节 税收票证帐户及税收票证种类设置

  为实现税收票证领、发、用、存各类数据的计算机管理,按照核心征管系统票证管理的核算要求,在北京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核心征管系统)中税收票证按四级帐户设置管理。即:市、区、所各级用票单位应在系统中设置票证帐户,其中:市局为一级票证帐户;区(县)局、分局为二级票证帐户;税务所(相关科室)为三级票证帐户;税务所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为四级票证帐户。票证帐户设置的原则是上级票证帐户的管理人员为下一级设置票证帐户及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帐户的设置与维护

  (一)业务要求

  1、二级帐户管理人员为三级帐户设置票证帐户:包括税务所的新建、撤消、合并。

  2、三级帐户管理人员为四级帐户设置票证帐户:包括征收人员及代征代售单位的新建、撤消;各税务所在办理上述工作事项前应通知计划统计科。

  (二)系统操作流程

  1、新增帐户的操作步骤: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选中需要设置的帐户名称→保存。

  其中三级帐户管理人员设置四级帐户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1)设置征收人员时: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征收人员→输入新增征收人员姓名→保存;(2)设置代征代售单位时: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录入→代征点→选中相应代征、代售单位名称→保存。

  注:新建帐户需由信息化管理科关联到相关用户。

  2、删除帐户的操作步骤: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票证帐户数据维护→选中需要删除的帐户名称→保存。此项操作应在次年一月进行。

  二、税收票证种类的设置与维护

  上级票证帐户管理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为下一级设置完票证帐户后,应为下级票证帐户设置所需用的票证种类。

  (一)业务要求

  1、票证帐户所需票证种类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票证种类设置与维护。

  2、税务机关专用的税收票证不得发给代征代售单位及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系统操作流程

  1、新增票证种类: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帐户适用票证种类维护--数据录入→选中需要新增票证种类名称→保存。

  2、删除票证种类:点击票证管理→维护票证帐户→帐户适用票证种类维护--数据维护→选中需要删除票证种类名称→保存。

  第四节 税收票证计划

  各级税务机关按季度根据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新变化、新规定,结合现有票证的库存情况,合理制定本单位票证用量计划,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一、业务要求

  (一)税务所分别于每季初5日前编制下季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报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

  (二)区(县)局、分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于每季初8日前将本单位基层税务所编制的计划进行汇总、并结合本局票证库存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填制《票证用量计划表》上报市局票证主管部门。其中:各种税收票证(除印花税外)的计划报送票证中心;印花税票领用计划报送市局计会处。

  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票证计划的应及时向上级票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编制各类票证的计划数: 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编制→保存;

  (二)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调整制订分局票证计划量: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保存;

  (三)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

  (四)市局主管部门调整制订市局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票证计划制订→年度计划制订或季度计划制订,选择票证的种类并录入相关信息;

  (五)市局汇总各类票证计划数:点击票证管理→票证计划管理→本单位计划汇总。

  第五节 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收票证领发手续

  (一)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由市局指定印制单位定期向区(县)局、分局发送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区(县)局、分局在接收票证时应仔细核对票证实物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分送单》载明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核对无误后签收;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票证领发单》核对时,确认无误后记帐,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分送单》作为记帐凭证归档保存。

  区(县)局、分局向市局领取印花税票时,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并经局长签字(章)、加盖局章;市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发出的种类、数量,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领发双方核对实物,无误后签字确认。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二)税务所向区(县)局、分局领取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履行规定的领发手续,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发出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后依上述手续办理。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三)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办理领取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在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领发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领、发双方共同逐包(或捆)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票证领发单》及《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确认;代售单位在领取印花税票时,还需由领取单位填写《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依上述手续办理。领发双方各留一份《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领发单》作为发出、领取凭证。

  二、业务要求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使用专车、由票证主管人员亲自领取或发送。领取印花税票时,应双人领取。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领取各类章戳时,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税收票证专用章领、缴登记簿》签字。

  (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税务所必须核查是否按期结报,未按期结报的不得领取新票,税务所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

  (三)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向征收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应核查实际使用量,按征收人员业务情况2-3天的用量发放(异地办公的可视票证存放条件酌情放宽,最多不超过1个月用量)。

  (四)各级领票单位(人)必须于领票当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票证领发单》进行确认。代征代售单位在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操作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负责。

  三、系统操作流程

  1、市局票证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两份票证领发单,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2、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出票证生成的凭单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3、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4、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税务所领取票证时由区(县)局、分局打印的《票证领发单》所生成的凭单号并进行核对)。

  5、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发出信息的录入: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制订(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票证领发单》一式两份,凭单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6、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票证发单的确认: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发出领取→票证发单确认(录入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打印的《票证领发单》所生成的凭单号并进行核对)。

  第六节 税收票证保管

  各级票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票证保管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票证存放安全,避免票证损失。

  业务要求:

  一、税收票证要有专人保管,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区(县)局、分局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虫蛀、鼠咬、丢失六防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必须配备报警器、灭火器、湿度计、防盗门。税务所、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必须配备带密码锁的铁皮柜或保险柜。

  二、税务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回家。

  三、税收票证主管人员要做到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主管人员、征收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工作发生调动时,必须在单位领导及上级票证主管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将所经管的税收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以及票证实物交接清楚,填写《票证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共同签章,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一份。

  四、要确保税收票证的存放安全。各类税收票证要按类别、字轨码放整齐,票证主管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存放的安全情况。

  第七节 税收票证填用

  税收票证填用要正确区分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或退还税款。

  业务要求: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的联次、起止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填开合格票。发现有不合格的票证,要及时向票证主管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借用及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三、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四、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计算要正确,对纳税人的名称、代码、企业类型、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品目、课税数量、计税金额 、税款金额大小写、税款所属时间和填报日期都必须认真填写,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各联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

  五、纳税人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必须“一税一票”,不能一个纳税人同时缴纳几种税款合开一票;纳税人使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及税收通用完税证可“一票多税”,均按税种分行填写,不同的税款类型应分票打印或填写(如:检查补税、补缴欠税、缓缴等)。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六、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写。非复写式票证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代征代售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八、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的“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九、征收人员自售印花税票或征收契税,收取支票的必须待税款确认到帐后,才能将印花税票或开具的契税完税证交给纳税人。

  十、如授权使用票证的征收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岗,则需与单位领导安排的替管员将所管税收票证交接清楚,并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准,填写《票款结报手册》,交接双方共同签章,才能离岗。待返回岗位时,亦必须填写《票款结报手册》,并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准完成交接手续。

  十一、基层税务机关使用各种票证章戳,应由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按市局统一要求的规格刻制,印鉴报市局备案。各类章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与范围使用,其中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仅限基层税务机关使用,退库专用章仅限办理退库、更正业务的部门使用。各类章戳由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监管。

  第八节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应遵循及时性、连续性、准确性的原则,其结报的税款与缴销使用的票证征收税款必须一致,缴销票证的数量、号码与结报手册登记票证的数量、号码相一致。

  一、业务要求

  (一)结报缴销票证的范围

  各类税收完税证、收据、印花税票以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退还书等。

  (二)票证结报缴销的时限

  1、对于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和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及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或次日办理票款结报及缴库工作;

  2、代征代售单位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按委托代征协议执行。

  3、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工作。

  (三)税务所和监督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逐笔逐日登记,按期将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票款结报手册》,自售印花税票还需按日打印《票款结报单》,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款结报。

  (四)结报的票证报查联应按如下顺序装订:每笔汇总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及对应的结报票证报查联,逐笔排序。当次结报的作废票证应全份附于最后。存根联装订顺序与报查联相同(不含作废票证)。

  (五)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对结报的税收票证要逐联逐份清点审核份数、金额。

  二、业务流程

  (一)税收票证结报的程序和手续

  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务所结报缴销票证应区别以下两种形式办理:

  1、现金结报

  征收人员和代征代售单位持已填用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连同所征收的现金税款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重点核对现金数额是否与票证开具数额一致,对结报的税收票证要逐联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员和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章。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填制汇总缴款书或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2、非现金结报

  税务所征收人员、代征代售单位将征收的税款,汇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入银行后,持已填开的自收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单》和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向发放票证的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和票证上交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对结报的税收票证要逐联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员和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章。

  3、特殊票证的结报

  (1)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税务所征收人员填制《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持《票款结报手册》及纳税人换开电子转帐完税证时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作废原件,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双方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开具的《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数量应与收回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数量相一致,同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只能开具一次《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及税务所代开人员持已填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及相关资料、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核对填用票证数量与《票款结报手册》登记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相互签章。

  (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务所填开人员持已填开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存根联)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核对填用票证数量与《票款结报手册》登记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相互签章。

  (二)税收票证缴销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根据下级结报的票证,按税收票证种类填写《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将报查联按票证种类分别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如下:票证装订封面,《票证缴销表》,汇总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缴销票证的报查联,全份作废票证,封底。税务所持装订成册的报查联向区(县)局、分局办理缴销。装订的完税证数量、起止号码要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票证月报反映的填用、作废数据一致。缴销双方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退税务所一份与缴销票证的存根联装订在一起。

  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不需办理缴销手续。其中,《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及相关资料、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由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按月进行装订保管,上级税务机关应对税务所票证保管、结报工作进行核查。

  三、系统操作流程

  (一)征收人员或代征代售单位(人):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印花税票款结报数据录入(或有号票证数据录入)→回到票款结报 →票款结报单(手册)制订(生成票款结报单号,打印票款结报单);

  (二)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点击票证管理票款结报→非现金结报→录入相应的票款结报单号→点击查询→金额正确点击确认。

  第九节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对于各种原因出现的作废和停用票证,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妥善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业务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时及填用票证前,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将情况说明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局,待查明原因后处理。

  二、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各类完税证、收据和凭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与当期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三、经市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应由区(县)局、分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清册,上交市局,统一销毁。

  第十节 税收票证盘点

  为了防止票证发生丢失,落实票证保管防范措施,保障帐实相符。税务机关及票证使用单位对结存的票证必须经常进行盘点,一旦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一、业务要求

  (一)征收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票证实物与《票款结报手册》及本人核心征管系统帐户相核对。税务所票证主管人员每月对征收人员票证的使用和《票款结报手册》票证进行清点核对;每季度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库存票证进行清点核对。

  (二)区(县)局、分局及税务所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打印《盘点明细表》,盘点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及票证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案。

  二、系统操作流程

  点击票征管理→票证帐务管理→录入盘点明细表→打印。

  第十一节 税收票证销毁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缴销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下同)、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一、业务要求

  (一)按照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已缴销税收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废的全份票证,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二)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必须由两个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后,报市局监销。

  (三)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经市局同意后,区(县)局、分局自行销毁。

  (四)停用、损毁、作废的各种票证章戳,须报市局备案后,由区(县)局、分局票证主管部门负责销毁。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需要销毁的票证,应在系统中逐级作停用上缴:票证停用缴销→选择票证种类→点击【查询】停用缴销的票证种类数据→选择缴销号段,填写数量→保存。

  (二)销毁已缴销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作废的全份票证及损失后追回票证不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十二节 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

  业务要求:

  一、税务所每季度必须按《票证检查底稿》内容对本所及管辖的代征代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填写《票证检查底稿》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一份税务所存档,一份报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按《票证检查底稿》内容对辖区内的税务所进行检查,对代征代售单位按50%的比例抽查,填写《票证检查底稿》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一份被检查单位存档,一份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存档;市局每年对所属不少于30%的区(县)局、分局的票证工作进行抽查。

  二、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对票证自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自查检查报告,于半年终了后20日前报送市局。

  第十三节 票证月报与票证报表

  票证月报是票证帐户对本月发生的各类票证的领、发、用、存数据进行检查并编制月报表;票证报表是根据票证月报数据编制的正式归档报表。

  一、业务要求

  (一)票证月报与报表归档的时间要求:税务所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月报;区(县)局、分局票证管理部门应在次月四日前完成月报、六日前完成票证报表的生成、归档工作。

  (二)票证报表种类

  报表的种类分别为:北京市地方缴款书、完税证用存月报表;北京市地方凭证、收据用存月报表;北京市地方印花税票领发用存月报表。

  二、系统操作流程

  (一)月报操作:点击票证管理→票证帐务管理→月报→选择年度月份→查询→下一步→月报。

  (二)报表的生成与归档。

  在IE地址栏中键入http://192.100.99.101/bbcx,进入报表查询系统,调用相应报表,选择编制单位、日期,通过“刷新”生成报表,在“规则”中选择“报表归档”。

  第十四节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和税收票证违规行为处罚

  一、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严防税收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查明原因,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被盗、被抢或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上报市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发生丢失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经区(县)局、分局报市局备案,批准核销。

  (二)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和原本长出的票证经市局批准后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三)因印制问题,原本票证短少,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市局,经市局批准后按损失处理。

  (四)丢失税收票证,除由责任者写出检查外,同时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特殊情况报市局专案审批。在票证损失情况发生七日内,必须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市局,一个月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局。

  二、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节 票证档案管理

  业务要求:

  一、各区(县)局、分局的票证管理部门应将已缴销的票证以按户序时方式装订立卷,送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案卷装订要求和目录等工作按照市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该档案类别代码3100。

  二、区(县)局、分局、税务所应将各自留存的《票证领发单》、《票证上缴单》、《印花税票申请、审批单》、《票证交接清单》、《盘点明细表》、《票证损失报批单》、《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结报清单》等相关票证领发凭证分类、按年序时装订保存;《票款结报单》税务所应按月序时单独装订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此档案归入6800类。

  附件(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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