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63号 1997-10-30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双方应就正式购销合同巾花完税;如果某些企业未签订合同或不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合同的,可就信用证金额比照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二、供需双方当事人在供需业务活动中,通过电话、电报或传真等方式洽谈协商后,由单方签署开具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但当事人双方用于联系业务的传真稿件不属于应税范围。 三、对在供需业务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局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大连地税局 19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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