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05-1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条“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05-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条“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

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出口企业经营管理及执行税收政策等情况,对其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被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制定并运用相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措施。

  省国家税务局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类别认定标准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设置A、B、C、D四类。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可以认定为A类:

  (一)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等问题。

  (二)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列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经营行为。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申报,负责按国税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

  (四)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并且未全部设置抵押,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足额抵押所退(免)税款。

  (五)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且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或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但无纳税信用等级C、D级规定情形的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1500万美元、外贸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2)年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可以认定为B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

  (二)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但无纳税信用等级C、D级规定情形的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2、年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认定为D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认定前两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记录的;

  (三)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四)拒绝国税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认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

  (三)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 已被认定为A类、B类、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认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认定为C类。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A类出口企业管理措施。

  (一)对于A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按年提供《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及申报表进行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财务部门备查,由专职办税员保管。

  (二)对于A类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及申报表进行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财务部门备查,由专职办税员保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后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三)各级国税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各项涉税事宜,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

  (四)A类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可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约谈等方式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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