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景德镇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承租人。 二、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主营业务(以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占总销售额或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行减除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应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景地税发[2006]257号)附件一所列个体工商大户个人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景德镇市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