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26
摘要: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03-26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案例分析

  一、不超过30人

  案例一:安徽省甲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200万,年职工总数为20人,2023年填写申报表后,系统自动减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符合人数小于30人的优惠,享受免征。

  二、超过30人

  案例二:安徽省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400万,年职工总数为31人。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6万元。那么2023年乙公司应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析:因为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31=12.9万元,12.9万元>12万元,所以计算时我们采用12万元计算,安徽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5%,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安置比例小于1%(实际安置比例为0%),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9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10%的费用。

  答:2023年乙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31*1.5%-0)*120000*90%=50220元

  案例三:安徽省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710万,年职工总数为8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1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6万元。那么2023年丙公司应缴纳多少残保金?

  解析:因为丙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0/80=8.875万元,8.875万元<12万元,所以计算时我们采用8.875万元计算。安徽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5%,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1人,安置比例小于1.5%,但是大于1%(实际是1/80=1.25%),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5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50%的费用。

  答:2023年丙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80*1.5%-1)*88750*50%=8875元

  案例四:安徽省丁公司2022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2874.9万元,年职工总数为350人,安排残疾人3名,其中1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万元,2023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

  解析: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3-1+2=4人

  4/350=1.14%

  年人均均工资28749000÷350=82140元

  60000*2=120000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

  综上:2023年丁公司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350*1.5%-4)*82140*50%=51337.5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6.《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经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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