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函字[1989]323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1-17
摘要: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字[1989]323号     1989-11-17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以上通知,请转所属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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