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4
摘要:发起异常发票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及受托核查上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多方联动配合,共同开展异常发票核查工作,重点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条款废止]

税总发[2015]122号        2015-10-14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4月28日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十一)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四)加强对部分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管理。对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特定纳税人除外)纳入升级版的前3个月内也应在线开具发票。

  (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监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升级版完整及时的发票数据优势,通过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

  (六)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监控。在利用升级版数据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监控分析。重点监控纳税人当期申报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金额较大;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当期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栏填报数额异常等情形。

  (七)[条款废止]加强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数据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者经税务机关两次约谈不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暂停其网上申报业务,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

  发起异常发票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及受托核查上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多方联动配合,共同开展异常发票核查工作,重点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委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未解除异常发票状态前,受票方取得的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凡不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查,涉嫌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八)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升级版数据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等数据项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数据项进行数据一致性比对,及时发现出口企业购进货物与出口货物不符的情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出口企业使用取得的异常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在税务机关未解除异常发票状态前,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各省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期从升级版抽取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的发票信息,分析发现《通知》列明的供货企业异常情形,确定预警供货企业,并指令相关税务机关开展评估核查。

  (九)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人员)信息数据库。省级税务部门应建立重点监控纳税人(人员)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征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相关信息按月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建立全国重点监控纳税人(人员)信息数据库,并定期下发各省。有关数据库建立标准、数据上报及下发的流程另行通知。税务机关对列入重点监控信息库的纳税人(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领用发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省级税务部门研究制定。

  三、建立工作机制

  (十)发票数据应用工作机制。加强升级版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要注重发挥各级货物劳务税部门的业务优势。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深度运用升级版数据,形成事前及时预警、事中风险评估、事后有效打击处理的完整工作流程。货物劳务税部门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研究形成的风险指标和风险企业名单,可以通过同级风控管理部门进行推送,对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货物劳务税部门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企业,同级风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应对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十一)[条款废止]异常发票快速核查处理工作机制。对列入异常发票范围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发票信息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并发起异常发票的委托核查。受托核查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异常发票核查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通过系统反馈核查结果。经核查无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异常发票状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准予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四、强化工作保障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升级版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意义,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货物劳务税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出口退税、征管科技、税务稽查、电子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十三)加强指导考核。省级税务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力量研究升级版数据应用方法和分析指标,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指导。向基层税务部门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要加强跟踪考核,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税务总局向各省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将列入绩效考核事项。

  自2015年11月起,各省国税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加强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路径“可控FTP:/CENTER/货物劳务税司/综合处/升级版数据应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14日

  haihan235点评——

  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主要方法:

  1、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监控【对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进行分析】;

  2、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监控【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报负数监控】;

  3、加强异常发票的核查处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金流、货物流等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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