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三[1994]11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1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及征管问题,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税三[1994]11号    1994-03-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及征管问题,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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