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3]5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31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3]58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2.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进行“一窗式”比对的问题《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AT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其中增值税申报附表2是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由于目前我市尚未全面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因此在我市全部使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前,对纳税人采集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准确性的核查,暂通过其申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合计数与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0行“本期进项发生额”7%扣除率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比对无误后方能进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数据的汇总。

  二、[条款废止]关于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工作的具体分工

  (一)各单位税政科(税管科,下同)全面负责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具体落实。

  (二)各单位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单位负责审核、接收和汇总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

  (三)各单位信息室负责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软件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四)各单位信息室将采集到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信息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市局FTP服务器/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汇总信息)上传市局(信息中心)。

  三、[条款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的有关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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