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57号 2004-11-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加大依法治税力度,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 二、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维持现行征管体制不变。 三、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后,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四、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是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地税、编制部门要切实服从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于2004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的交接,确保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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