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讲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 一、我国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及形势分析 三...

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我国目前对于内资企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有3%、10%和全额等三类。内资企业一般按3%的标准执行扣除,只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等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允许按10%的标准比例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则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新法在综合考虑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了新的扣除标准和计算依据,以规范和促进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主要考虑有三:一是其他国家对公益性捐赠都规定了扣除比例,多数规定在10%左右。荷兰税法规定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利润总额的6%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同时还规定了对纳税人捐赠扣除的三种限制: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对产生资本利得的财产捐赠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30%。但是愿意放弃与财产升值有关的扣除额(也就是用调整后基值作为扣除额)的纳税人不受30%的限制。对特定非经营性私营基金的捐赠有非常复杂的限制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比利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5%。二是内资企业总体上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较低,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有利于调动捐赠的积极性,解决税负过重的问题。去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达到100.85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三是公益性捐赠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负担应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如果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承担,加大财政承受压力,不尽合理。
另外,新法重新确定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依据,由原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改成“年度利润”,主要是便于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四)关于工资支出扣除问题
新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点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关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原税法的规定一直是内资企业普遍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条款,反映意见很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计税工资标准的意图,主要是通过控制企业的工资支付成本,进而限制消费增长,增加企业的资本积累用于扩大投资。但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取消包括实物分房在内等多项福利,低工资高福利的状况已发生了变化,只有提高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才能积极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的较快平稳的增长。
现行税法制度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执行内外有别的政策规定:内资企业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额之内的部分才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只要经董事会批准就允许全部据实扣除,税前扣除标准宽,限制少,不存在内资企业普遍存在工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种做法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计征所得税时,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不允许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企业在依法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时,却要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这种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税法又没有明确的税收抵免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既难以适应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也限制了内资企业用工资调动员工积极性的能力。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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