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5]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9
摘要:积极落实吸引外商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吉国税发[2005]310号        2005-12-09

省委政策研究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现就有关涉税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国有企业,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二、大力支持和发展边境贸易。积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两市一州”即通化市、白山市和延边州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三、积极落实吸引外商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延边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前(含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省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若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新增注册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涉外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

  五、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大力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注册地、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经营形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企业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相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省内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对省内企业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予以办理国内税收抵免。

  六、进一步提高涉外企业纳税服务质量。国税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政务公开制”、“领导值班制”、“一站式服务制”等。并在“限时服务”基础上积极推出方便纳税人的“延时服务”、“预约办税”和“提醒服务”等措施。积极为涉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纳税服务。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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