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网络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涉嫌偷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农业合作社章程及农业合作社或社员承包的耕地、林地、果园、海滩(或鱼塘)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协议不齐全完备;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果反映; 自产农产品的产量、销量与同行业平均值有较大偏离; 外购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 销售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包括内容与自产货物不符,票面金额与收取(或支付)的货款金额不符等; 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或审批,或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时,提供虚假资料; 未正确划分应税、免税项目及收入。 4.2.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违法适用优惠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未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与实际行业不符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未如实进行收入申报;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达到查帐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4.2.7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我们发现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虚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使用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取得普通发票(如虚开发票、借用发票、取得假发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开具; 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为了进一步遏制发票违法行为,我们在2011版普通发票中普遍增加了第二代加密信息点读等防伪技术,推行了信息加密防伪定额发票,加大有奖发票所占比重,并在保证纳税人通过网络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定额发票、代开发票等方式便捷开票的基础上,于2012年1月1日起停用手写版普通发票。我们在普通发票的背面印刷了提示,提示消费者及时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发票真伪,以防止因使用假发票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我们将重点检查商业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建筑安装、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修理修配、混凝土生产等行业,以及发票开具、成本费用列支等方面明显异常的纳税人。 4.3特定税收事项 4.3.1非居民企业 我们在国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等所得,滥用税收协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非居民企业以平价、低价转让、零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 非居民企业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涉税项目;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等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项目; 非居民企业以平价、低价转让、零价格或无偿转让股权的;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4.3.2股权转让 借助第三方信息,我们发现企业股权转让中存在以下问题:以平价、低价、无偿转让、减资增资、分立重组等形式转让股权,达到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执行股权变更前置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关注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所得是否正确;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获取第三方信息; 根据不同预案,对平价、折价、无偿转让、减资增资、分立重组等形式的股权转让进行监控评估。 4.3.3出口退免税 我们在日常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发现出口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出口不退税货物未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申报不实;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错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没有足额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而进口料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作免税处理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如下行为并加强征退税管理部门的工作联动和评估检查: 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未视同内销申报纳税情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情况; 出口不同退税率边缘产品的申报纳税情况。 4.4个体工商业户 4.4.1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 我们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个体工商业户未按规定建帐;代开发票异常;申报不实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产生应税收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记账申报的;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 4.4.2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 我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定额与其实际经营情况、发票开具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不及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机开发票系统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定额与第三方信息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而不及时如实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超定额20%以上的或一年(一个定额执行期)内总销售额超过年度(一个定额执行期)合计核定销售额,而不及时主动申请调整定额; 虚假停业而实际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的; 代开发票数量、金额较大的。 4.4.3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 我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以下问题:违规使用发票、隐匿收入;达到起征点而未及时申报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不及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实际生产经营已达到起征点标准而未及时主动申报纳税; 虚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 代开发票数量、金额较大的。 4.5税务稽查 4.5.1重点稽查事项 2010-2011年,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重点稽查以下事项: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 广告业; 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药品经销行业及医疗器材器械经销行业; 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汽车产销行业; 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国地税检查结果共享疑点企业; 游艇、船舶制造企业及专用设备制造业。 4.5.2打击假发票的工作 2011年,对发票开具、取得情况的检查将会作为税务检查的必经查步骤和必查内容项目,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将与纳税评估实地核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以及部分大型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分公司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时进行。2011年,市局稽查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不少于300户,五市和开发区国税局检查处理的违法受票企业各不少于70户。 发票检查的内容一是包括全面检查被查纳税单位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使用、缴销等情况,重点核查发票以及业务的真实性,侧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等方面;二是对开具金额较大、涉嫌虚假等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重点争取查办一批虚开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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