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1
摘要: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2011-12-31


  为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区个人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的税费:

  (一)分税种计算缴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

  (一)分税种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