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姜涛 郑洁 人气: 时间:2020-12-21
摘要: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

  进入6月,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加入年中购物狂欢,许多商家通过各类预热活动带动起消费者“买买买”的热情。预售、定金、优惠券、购物津贴等各种优惠手段让人眼花缭乱。购物促销狂欢后,商家税务处理不合规,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折扣销售少计收入

  甲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网络旗舰店。“网络购物节”期间,该公司为提高销售量,推出了“满2000减100”的优惠活动。消费者如果购买店内指定明星产品,可以在优惠价格的基础上再打8.8折。这种“满减”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确认呢?

  无论是满额度即享优惠,还是优惠折扣,本质都属于折扣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折扣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关注“分别注明”这一前提条件,如果仅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仍需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假设甲公司网络旗舰店内销售的某商品含税价为1130元(不含税价为1000元),买家享受了8.8折优惠,且满足商业折扣的其他条件。此时,甲公司应按照折扣后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  99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4.4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4.4

  贷:应收账款  994.4

  笔者提醒纳税人,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警惕少计收入的风险。

  风险点二:预售确认收入不及时

  小许在一家网络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时尚服装店铺,专营某著名时尚服装。服装款式新颖,是这家店铺最大的卖点之一。由于销售火爆,店铺常常需要顾客根据样衣的款式,提前1个月预定商品,再根据预定的先后顺序逐批发货。消费者一般在预定商品的一段时间后,收到购买的商品。

  那么,小许应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小许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小许的店铺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在2020年6月6日销售了一件连衣裙,收到全款含增值税的预收款1130元,并在收到预收款后1个月内发货。此时,店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6月6日收到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预收账款  1130

  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风险点三:代金券性质把握不准

  乙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在网络店铺的销售主页推出了以150元换购200元代金券的广告。客户以150元价格购入代金券后,在购买店内商品时,这张代金券可冲抵200元。

  其实,该代金券的性质与预付卡相同。顾客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在购物结算时,该代金券所注的200元金额,可以抵减部分价款。所以,乙商家在销售代金券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开具,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征税项目也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假设消费者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后,购买了一件标价为615元的商品,实际再支付了415元,此时,商品含税价共565元(不含税价为500元)。则乙商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销售代金券时:

  借:银行存款  150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50抵200)  150

  实际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415

  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50抵200)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值得注意的是,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析

网络主播自查风险点

纳税人自查是否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1、是否存在将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收入变更收入性质转换为工作室、用工平台等经营所得收入进行核定征收或税率差少缴税款:

如将带货佣金、坑位费(应当按劳务报酬申报)在其成立的工作室按经营收入办理申报,偷逃税款;如某明星取得了代言广告收入(应当按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将其全部在工作室按经营收入办理申报,偷逃税款。

2、是否存在工作室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或名为查账实套用核定征收税负少缴税款;

如在某地连续注册多个个体户或工作室(收入均控制在500万以下)方式,实行核定征收,偷逃税款;如某明星工作室通过取得大额租赁车辆发票等形式,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

3、是否存在通过阴阳合同或取得收入不申报、少申报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4、是否存在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或以自己名义、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或股权投资、转让等方式套取个人收入少缴税款:

5、是否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地区成立无实质经营的空壳企业,违规套取税收优惠政策:

6、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或虚列成本费用,或向他人虚开发票;

如某明星工作室通过在代征点或代开地取得发票等形式。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

7、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财政奖励未申报纳税。

来源:财税评论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