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7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将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19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地址:市区红海中路汕尾市税务局大楼,联系人:卓思年)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正文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将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因此我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即修改公告第二条第三款。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0年第7号),将公告第二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之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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