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5-22
摘要: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77号      1998-05-22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1厘米的圆圈和方框,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XX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完XX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1)京国缴电XX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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