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4]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5
摘要: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89.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积极落实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力争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90.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超前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分解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对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91.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专项贷款。(省国开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92.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93.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和规模。(省国开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94.比照西部标准提高开发银行对我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过桥贷款比例。加快存量项目推进、新项目开发评审和贷款发放,全力保证项目用款需要。(省金融办、省国开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95.争取国家对我省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争10年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96.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续保政策。研究制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97.落实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四)努力促进就业创业增收。

  98.加大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负责)

  99.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基础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对未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已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收减免以及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100.制定更加优惠的就业创业政策,吸引域外和留学归国的高校毕业、本地生源毕业生和外省在我省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在我省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就业。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101.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研究制定国有林区改革方案,争取将我省重点国有林区逐步纳入停止商业性采伐范围。(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2.加快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工程、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坡耕地治理步伐。(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3.推进松辽平原等重点湿地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104.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湿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5.推进湿地生态移民,并率先启动向海核心区生态移民试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106.实施湿地修复与建设、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与生态恢复、小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等重点项目,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查干湖、松花湖、龙湾湖等重点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107.加快西部生态建设。重点推进西部地区河湖连通工程。争取国家退牧还林和退耕还草试点。加快三北五期和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推进西部防沙治沙规划实施。支持白城市开展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108.积极推进延边州、四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力争将白城市、吉林市列入国家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抓好吉林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负责)

  (二十六)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

  109.推动全省工业废弃地开展风险评估,建立监管档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分类推进工业废弃地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110.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开展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成果维护试点工作。争取国家继续对我省资源枯竭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示范工程项目给予支持。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111.积极申请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推动我省辽源市、通化市二道江区及辉南县、珲春市、德惠市等项目区成为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重点推进辽源市国家矿山湿地公园等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12.积极支持和探索与国际矿山组织合作开展工业废弃地和矿区环境治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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