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4]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5
摘要: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

  十、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二十七)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

  113.积极支持国家启动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制,务实推进扎鲁比诺万能海港合作项目,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和俄罗斯开发区实现紧密型合作。积极参与筹备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长吉图办、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4.积极开辟珲春 -俄罗斯扎鲁比诺港-日本新泻、珲春 -俄罗斯扎鲁比诺港-韩国釜山新的陆海联运航线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中朝罗先经贸区项目建设,扩大对蒙、韩、日进出口贸易。(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5.建立中德政府间老工业基地振兴交流合作机制,利用每年一次的中德双边工作会议,统筹推进中德双边合作机制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外办负责)

  116.提升中新吉林食品区合作层次。建立吉林省 -淡马锡联席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共同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争取将中新食品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

  117.加快编制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尽快批设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落实国家支持政策,推进试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负责)

  118.支持符合条件的和龙、集安、长白等边境县(市、区)申请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谋划中俄珲春-哈桑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推进图们江三角洲国际旅游合作区开发建设。推动珲春出口加工区上升为珲春综合保税区。(省经合局、省旅游局、省外办、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9.加强重点边境城市市政设施、口岸通道、能源水利、旅游设施、交通运输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边地区加快开发开放和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长吉图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0.积极推进阿里巴巴“菜鸟”物流等项目落位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吉林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省经合局、长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1.积极推进“三区”联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俄罗斯远东超前发展区、中朝罗先经贸区)、“两港”并举(俄罗斯扎鲁比诺港、朝鲜罗津港)建设,大力发展内贸外运。(省经合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122.积极协调省内地方炼油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支持包括中直企业在内的吉林石化、新大石化、松原石化、立安石化等原油加工企业获得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原油配额,配置给符合条件的中直企业和地方炼油企业。(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3.积极向国家申请粮食配额和资源类产品配额,鼓励在我省边境地区开展进口资源深加工,加强进境资源类产品的有毒有害元素的风险监测。(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4.积极向国家申请扩大对我省边境小额贸易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力度。加强边境小额贸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推动小额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125.适度扩大利用国外贷款规模,重点引导贷款投向节能环保、社会民生等优先发展的基础领域。进一步加大对已申报的贷款备选项目争取力度,充分发挥国外贷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26.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对长春龙嘉机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72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商务厅、民航吉林监管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127.继续发挥东北四省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作用,共同推进在交通、能源、旅游、产业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探索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有效渠道,深化四省区多领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128.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内部次区域合作,争取《东北东部经济带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促进东北四省区各城市在能源、交通、旅游和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三十一)财政政策。

  129.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金融政策。

  130.深入贯彻落实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政策措施,努力增加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支农和支小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131.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总部机构在信贷规模和资源配置上优先给予我省支持,不断强化政策性金融先导功能,努力扩大资金投放。发挥商业性金融创新优势,多种渠道增加资金投放。(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32.鼓励和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我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负责)

  133.积极参与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储备我省产业投资项目,争取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对我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34.加大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通过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开辟多元化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建立担保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断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扶持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35.积极争取银监会对我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争取吸引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负责)

  (三十三)投资政策。

  136.积极争取国家在安排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享受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137.积极争取国家在公路、桥隧、养护等方面加大补助标准和资本金倾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138.对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9.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支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认识,抓住机遇,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牵头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和任务推进,配合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地和牵头部门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任务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每季度调度各项重大政策举措和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要全力组织推进,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在建项目”要抢夺工期,加快建设,保证资金投入进度,全力争取资金到位;“今明两年可开工项目”要力促早开工、早投入;“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要积极组织可研报告,做好规划、评审、批复、立项等各项工作,争取尽快获得国家审批核准。对国家已确定在我省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抓紧组织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对我省可以争取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设定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积极争取,努力使更多的试点示范项目在我省落户;对国家明确在其他省区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有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条件成熟时争取在我省实施。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深入细化各项目标,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省政府将对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等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附件:吉林省在建和今明两年拟开工建设重大项目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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