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4]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5
摘要: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吉政发[2014]37号        2014-09-2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1.进一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对省级负责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前置审批事项“同级审批”对口承接工作,并依法将市(州)、县(市)负责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事项下放地方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我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享受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

  3.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4.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出台民营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实施意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5.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遴选一批重大项目,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负责)

  6.积极吸引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我省试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省国资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8.深入推进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选择价格调整机制明确、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积极推广PPP等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三)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

  9.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拿出本级国有企业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10.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积极支持省内国有资本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省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发挥好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作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负责)

  1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制定出台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大力推进中央国有企业改革。

  12.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组建跨省的区域性(或省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完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经营不善国有企业的重组和退出。(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抓住国家整合中央企业资源契机,通过股权多元化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导向性行业领域集中。允许拿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专项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等必需的改革成本。争取中央企业的重要分支机构和重大投资项目向我省配置和布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协同发展政策支持。加强中央企业与地方合作,支持长春、吉林等地与中央企业共建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合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五)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15.积极推进森工集团、吉煤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争取国家对困难的驻我省中央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解决厂办大集体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全面推进驻我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六)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改革实验。

  17.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制造、高性能纤维、油页岩综合利用等我省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链,完善研发、中试、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有效链接的“舟桥”机制,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省校合作,组织实施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推进在长春市开展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18.围绕高速动车组、智能制造装备、遥感卫星及应用、无人机、地球探测关键设备、精密机械制造、先进检验检测仪器、半导体激光设备、集成电路、物联网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集中实施一批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促进重大技术、产品、装备等应用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完善区域创新政策。

  19.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确保创新主体的权益最大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0.借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在东北地区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时优先在我省布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

  21.积极推动省内企业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及研发机构,争取对我省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实施国外并购的企业给予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2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围绕中试平台、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加大投入力度,增强创新能力,完善一批科技成果熟化、转化载体。(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八)加强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23.积极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建设,再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24.研究制定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开放研发和检验检测设备的实施办法,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平台的利用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

  25.积极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在全省组织开展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26.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中科院与我省加强省院合作,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长春光机所精密光电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长春应化所化工新材料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中科院长春分院负责)

  27.积极组织开展院士专家科技咨询活动,增加院士工作站数量,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扶持力度。(省科技厅负责)

  28.积极争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对我省高端装备制造、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加大在人才引进、开发和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长春分院负责)

  29.争取在长春市、延吉市各设立1个“国家人才服务发展示范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增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服务振兴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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