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身份的不同,分红所得涉税大不同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解飞 人气: 时间:2022-04-13
摘要:笔者认为同为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若直接投资于企业则为免税所得,而通过的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可能不能作为免税所得。

  随着近两年疫情的不断反复肆虐,使得我们整个大的济环境不断下行,老板们一方面要面临如何去更好的经营企业,还要考虑企业的利润如何可以自由支配,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老板青睐使用“家族企业”来进行投资设立企业。

  通常,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法人。今天就来讨论一下不同的投资者身份,投资不同的企业类型(境内),分红所得如何计税。

  一、自然人投资的分红涉税情况

  (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也就意味着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才能对股东进行分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在第六条里又对计税依据进行了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投资的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投资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解释,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最高税率,可以达到3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投资的分红涉税情况

  (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第八十三条指明: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法人股东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得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合伙企业

  如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中提到: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相关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应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所以法人合伙人经过合伙企业一层后应不属于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笔者认为同为利润分配的投资收益,法人合伙人若直接投资于企业则为免税所得,而通过的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可能不能作为免税所得。

  由此我们会发现以不同的股东身份,投资入股不同的企业类型(境内),分红的计税还是有很大不同,具体实务中,在投资之前不仅要考虑经营风险,还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去考虑以什么样的身份,投资什么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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