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投资人不可不知背后的法律风险!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隆安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7-04-17
摘要: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简易注销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再提交清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简易注销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可以说企业简易注销,对于那些没有债务的公司来说,的确打开了便捷之门,然而对于那些对外负债的企业来说却是挖了一个“大坑”!

    相关话题——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违反税收征管法 <火热的风>

企业简易注销,投资人究竟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今天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从企业简易注销需要交纳的文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给大家解读有限公司简易注销背后的法律风险:

 

1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需要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根据工商总局提供的承诺书格式版本,其中承诺的第一句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最后一句是:“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因此,对于存在对于对外负债的公司来说,若进行简易注销,相当于全体投资人承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称之为“有限责任”,只要公司不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在认缴出资全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简易注销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且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算完毕,应视为骗取工商注销登记,并且自愿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公司简易注销未清算,并且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全体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合法经营,而资不抵债或没有资产的公司来说,简易注销新规切实为公司股东挖了一个“大坑”。

 

3简易注销,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所负债务正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且无资产可供执行,此时投资人将公司简易注销,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企业简易注销,投资人慎重而为!

 

附:注销未清算,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小案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案情简介

 

 

阎惠敏、阎惠平系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股东。2007年7月16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欠假日旅行社12310元,经多次催讨,均未给付。2008年12月29日,淄博仁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工商部门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报告称企业的所有债务都已经清偿,公司的股东阎惠敏、阎惠平同时还承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凭借该清算报告公司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假日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阎惠敏、阎惠平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应支付该笔欠款。淄博仁达旅行社现已注销登记,但由于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并清偿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使公司登记机关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同时,二被告也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公司所欠的12310元旅游团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阎惠敏、阎惠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假日旅行社支付欠款12310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