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1-10
摘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税屋提示——依据2015.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 屋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对卷烟的消费税进行调整。

2015年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二、酒  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 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30%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详见:财税〔2008〕167号。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0.28元/升 




0.20元/升     1.52元/升
0.10元/升     1.2元/升
0.10元/升     1.2元/升(暂缓征收)
0.20元/升     1.52元/升
0.20元/升     1.52元/升
0.20元/升     1.52元/升
0.10元/升     1.2元/升
七、汽车轮胎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税屋提示——财税〔2016〕129号 新设)


1% 
3% 
5% 
9% 
12% 
25% 
40% 
5% 
生产(进口)环节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在零售环节加征10%(财税〔2016〕129号 新设)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税屋提示——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5%
 
电池 4%
涂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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