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3]195号 2003-06-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适应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管理的需要,总局研制开发了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省局组织测试、试运行,现已具备在全省推行的条件,省局决定自6月1日起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全面推行该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全面、顺利运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对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在当前要着重做好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和县(市、区)局有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及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如期顺利运行。 二、各地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2003年6月1日(以海关报关单或电子口岸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必须使用新软件进行申报与审核。现行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二期网络版2.5版)在完成2003年5月底前的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和数据库的备份工作后,不再继续使用。 三、新版软件启用后,各市要定期将审核系统历史库上传省局,审核系统历史库将作为省局检查各地退(免)税管理工作和测算下达退(免)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上传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四、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放置于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省局布置工作栏出口退税管理系统3.0版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五、对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税函[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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