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3]10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1
摘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各地发生的涉及本通知的有关事项,已经上报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尚未上报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省局及时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3]101号              2003-10-2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为了科学地运用企业所得税调节手段,充分发挥其服务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职能作用,经研究,省局决定在二00二年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取消下列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

  1.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调整的审批;

  2.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

  3.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

  4.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5.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等项目。

  有关取消的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和省局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授予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权限

  (一)就地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并将审批权限的划分报省局备案。

  (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跨市州的,由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跨市州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武汉市超过1亿元(含本数),其他市州超过50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省局审批;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纳税人已经取得省局批准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确认书的,在年度终了后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三、改进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方法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提高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的效率,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做到及时受理,认真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审批。

  (二)改文件批复方法为表格批复方法。为提高审批审核工作效率,采用表格批复方法,按省局下发的表格进行呈报和审批。批复机关在表格上签署意见,不再以发文形式予以批复。

  四、强化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的监管

  为确保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积极为纳税人服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强化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省局要求:

  (一)本文第二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超过省局鄂国税函[2002]121号权限规定的,均属省局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行使省局的授权,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将有关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局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除纠正其违规行为外,省局将视情况取消其审批授权和审批权。

  (二)市州以上国税部门应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除纠正其违规行为外,可视情况取消其审批授权和审批权。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下放的审批授权和审批权,只能下放至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四)各市州应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全年的审核审批情况分类总结,并书面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各地发生的涉及本通知的有关事项,已经上报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尚未上报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省局及时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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