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7]14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4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总局文件规定,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户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重点抓好“长亏不倒、虚亏实盈”企业、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和新办企业的检查和核定工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40号          2007-09-24

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国税部门征管范围不断扩大,征管户数持续增加,而征税面不高,不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长亏不倒、虚亏实盈”,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对此,省局制定了《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对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是堵塞税收流失、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各市州局要定期抽调专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奖先策后,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二、突出管理重点。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总局文件规定,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户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重点抓好“长亏不倒、虚亏实盈”企业、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和新办企业的检查和核定工作。各市州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总局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上门辅导、集中培训等宣传手段,使纳税人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转变纳税人观念、消除抵触情绪,促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国税部门核定征收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核定办法和核定程序开展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决不搞暗箱操作,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注意总结经验。各地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各市州局应及时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内容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户数变化情况、新办企业核定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行业特点、所得税负担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等。省局将在总结仙桃市局核定征收试点和其他市州局好的作法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新的核定征收办法,推广仙桃市局电子定税软件,使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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