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姚三贵 人气: 时间:2020-12-18
摘要: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的,当提取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用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取的准备金。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的,当提取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用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盈余公积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等。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注意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说了这么多基础概念,那么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究竟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且看下文分析。

  案例:有限公司A由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和丙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分别为40%、20%、40%。为了扩大资本总额,企业决定将100万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请问甲、乙、丙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案例中的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区分成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别讨论,因为甲、乙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所以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丙股东是法人股东则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我们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除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资本行为均视同先分配再转增,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时间为“作出转增行为的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法人股东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案例中的甲需要缴纳个税8万(100*40%*20%=8万);乙需要缴纳个税4万(100*20%*20=4万);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的问答——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扣缴所得税?

  问:中外合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向其非居民股东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依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留存收益在境内转增资本、资本公积或再投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外国投资者间接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转增所有者权益时扣缴外国投资者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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