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5]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27
摘要: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范》,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坚持民意为先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73号        2015-08-2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国地税合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辽宁省国税局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辽宁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范》,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坚持民意为先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二)工作目标。

  1.转变职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2.转变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3.推进依法治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4.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纳税服务合作。

  1.加强与工商、质监部门的积极沟通,深化信息共享,理顺“三证合一”办理流程,推进“一证一码”。

  2.研究制订合作办法,明确税务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及工作要求。

  3.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统一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地区,根据纳税人实际办税需求,设立共建办税服务厅,在办税服务场所互设税务登记办理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实现“一个窗口办两家事”。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

  5.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方案。

  6.联合走访大企业,听意见,解难题。

  7.联合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

  8.不定期召开税收宣传专题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9.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10.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政策宣传机制,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推动资源互补,实现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11.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政策宣传,进行效果评估,推进持续完善。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共建纳税人培训学校,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整合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探索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互动。国税局、地税局互派业务专家对12366咨询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及文明礼仪培训;建立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信息库,定期开展国地税联合预约服务以及其他特色咨询宣传服务;将国地税12366知识库互通互联,方便纳税人在线查询国地税业务知识;组建由各税种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涉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支持保障。

  12.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在市或县(市、区)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13.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双方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双方及时沟通,共享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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