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82号建议答复 2016年0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规范税收检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税收检查应依法进行问题 为加强税收执法刚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均组建了稽查局,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专项检查和对税收高风险纳税人检查。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按照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开展工作,不允许随意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而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选案。选案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排序结果,选择税收遵从度低、税收风险大的纳税人开展检查。此外,还应对举报的偷逃骗税案件进行检查,以及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整治。 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是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按照征管法规定,一旦认定纳税人涉及以上税收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外,还必须追缴滞纳金、处以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骗税、抗税行为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问题 对信用等级高的守法企业,税务机关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告、开辟办税绿色通道、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等措施,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实质性支持。今年以来,部分税务机关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创新融资产品,实现银行授信审批系统与纳税信用系统信息共享,“以纳税信用为基础,以纳税信息为媒介”,将守信守法企业的纳税信誉度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贷款额度,助推了中小企业发展。 对涉税违法的失信企业,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2014年底,税务机关与发改委、工商、海关、国土等20个部门建立了多部门、跨地区的惩戒联动机制,将列入“黑名单”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有关税务检查监督问题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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