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下属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欣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

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武汉商贸控股集团关于协调汇总清算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武商贸〔2015〕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下属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欣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汇总缴纳与合并缴纳的区分——

1、合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明确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上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名单上有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 

2、汇总缴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因而,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

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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