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所[2000]1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邮政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0
摘要:省邮政局所属各邮政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详见附表2)已经省国税局备案,小于国家邮政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之和,可作为计税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作计税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邮政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2000]113号            2000-06-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同意辽宁省邮政局向所属各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数(详见附表1),用于各邮政企业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省邮政局所属各邮政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详见附表2)已经省国税局备案,小于国家邮政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之和,可作为计税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作计税扣除。

  附件:

  1、1999年邮政补贴收入分配表

  2、1999年邮政企业计税工资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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