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54号 2000-06-0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三条所指允许抵扣的国产设备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生产制造的设备。 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2号)第三款规定:“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控股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精神,对文中第八条所指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在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时,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控股比例分别进行抵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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