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8]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2
摘要:对地上有房屋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凡计入了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凡没有计入房产原值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方面

  (一)关于一股民用住宅项目如何征收投资税问题。

  1.对“先集资后建房”的一般民用住宅项目,在预征环节可按政策扣除实际集资金额预征投资税;待项目竣工并全部出售后,技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职工个人实际支付金额,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2.对“先建房后售房”的一般民用住宅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预征环节按计划投资额预征30%—50%税款,具体预征比例由各地州市局确定并报省局二处备案;待房屋出售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3.对经计委批准并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征环节暂按计划投资额预征10%的税款;待房屋出售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原湘税发[1992]49号、湘地税发[1994]9号和湘地税发[1997]45号文件中有关一般民用住宅项目的政策规定,—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如何划分地(市)、县级电视台自制节目系统投资与传输转发省级及其以上电视节目系统投资征免税的间题。

  湘财[1995]财税字第147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发射、传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的地、州、市、县发射传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网络,按“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发送系统”税目税率适用0%税率。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反映地(市)、县电视台既有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节目系统;又有自制节目系统,其投资税无法划分,给征管带来了难度。为此,经研灾,明确如下:

  1.对仅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节目,而无任何自制节目(包括当地新闻的采编报道等)的地(市)、县电视台,可以比照“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发送系统”税目税率适用0%税率。

  2.对既传输发送省级及其以上电视台节目又有自制节目的地(市)、县电视台,如能明确划分二者投资额的,按各自的实际投资额计征投资税;如划分不清,一律按投资额的50%分别计征投资税。

  3.对全部播放自制节目的地(市)、县电视台,应该“地(市)、县自制节目电视台”税目适用30%税率。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新建项目改变性质用途如何确定纳税人的问题对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改变性质用途的,应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改变项目性质用途的,应由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按实际用途缴纳税款。

  2.由租赁单位(无论内外资企业)租赁使用改变原有项目性质用途的,应由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按建设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和租赁使用实际用途缴纳税款;对租赁单位(“三资”企业除外)再投资额(包括装饰装修费用),应由租赁单位按租赁使用实际用途缴纳税款。

  3.新建项目出售,购买单位经营使用改变原项目性质用途的,投资税应按建设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和购买单位实际使用用途由建设单位或筹建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对购买单位(“三资”企业除外)再投资额(包括装饰装修费用),应由购买单位按实际使用用途缴纳税款。

  (四)关于银行系统旧币销毁车间征免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旧币销毁车间可比照“金融保险业”的“金库”税目适用0%税率。

  (五)关于旧城改造投资项目如何计征投资税问题。

  为支持旧城改造,对有县以上政府证明确属旧城改造的项目,对建设单位允许扣除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投资额计征投资税。

  (六)关于投资项目中途变更投资主体如何缴纳投资税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由于改组、改造、兼并,联合等原因,改变投资企业名称和变更投资主体的,投资税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缴纳。即变更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变更前投资企业缴纳,变更后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变更后投资企业缴纳。如果变更后,变更前的投资企业不复存在,且投资税没有结算清楚的,应由变更后投资企业负责缴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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