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64号 1998-11-0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 (一)关于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地上有房屋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凡计入了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凡没有计入房产原值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如何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凡销售前未使用的,报经县(市)分局批准,暂免征房产税;对已经使用或出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联合建房在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未落实前如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于联合建房,在未办理正式产权手续前,凡联合建房议中明确建房各方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暂按建房协议明确的产权,分别由产权各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税;未明确的一律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待办理正式产权手续后,再按规定分别计征和结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我省撤区并乡建镇和城市实行区管乡镇后,如何确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所辖的不在城区的建制镇,按建制镇标准执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地的建制镇,具体范围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城规划范围内。建制镇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内。 (五)关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如何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税则由房产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1.房产产权所有人、承典人超出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 2.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拒不提供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姓名、地址的。 二、印花税方面 (一)己贴花权力许可证照,更换的新证是否应贴花,原证照未贴如何处理。 对己贴花的权力许可证照更换后,其新证应按规定贴花。原未贴花的证照,应按规定补贴应贴未贴的印花税,并予以处罚。 (二)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成员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调拨单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对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相互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等,对外不产生合同效力的,不贴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