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规[2009]24号 2009-11-6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普陀区、嘉定区和南汇区税务局应及时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在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后,原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并缴库,同时办好相应封账、销户等手续。 (二)由于新办法撤销了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所以应停止执行代理人(主要是汽车销售公司)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 (三)为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缴税时间,应对代理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请其克服困难,理解、支持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建议、劝说其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的方法,带好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至本市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通过POS机机具刷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业务。 (四)若部分代理人不愿意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方式的,而采用转账及现金缴税方式的,可按国税发〔2009〕127号文的要求,按实际纳税人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请代理人自行至其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税业务,同时应通知其在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实际上划税款5个工作日后,带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和复印件至税务机关继续代办车辆购置税业务(税务机关需核实该缴款书的入库销号信息,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上加盖“已办讫”章戳后返还代理人;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上加盖“已核实”章戳和经办人人员章戳后存档;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经国库部门单独返税务部门后存档)。 (五)为方便代理人提前知晓、熟悉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附件一,以下简称《通告》)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予以通告(市局也将在市财税网站上予以通告),并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六)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缴税基本流程和上述实施意见,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具体流程。 (七)每月应及时做好车辆购置税欠税原因的分析和催缴工作。 (八)应及时与对口国库部门、银联机构联系,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为加大宣传力度,其他各分局应配合做好以下二项工作: (一)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张贴《通告》(附件一)。 (二)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附件:《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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