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薪制”就可以让劳动者随意加班了?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李曙明 人气: 时间:2024-05-30
摘要:“包薪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劳动者的工资。由于“包薪制”工资包含了各种收入,加班费等均不再单独支付。

  陈明远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包薪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收入为税前2万元,工作时间为每周5.5天。实际上,陈明远工作时长为每周“5天9小时+1天6小时”。8个月后,他索要加班费未果。5月14日,陈明远收到裁决书,法院对其申请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些年,一种被称为“包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日益普遍起来。“包薪制”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劳动者的工资。由于“包薪制”工资包含了各种收入,加班费等均不再单独支付。

  关于“包薪制”的利弊,不同主体站在各自立场,评价不一。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打包计算工资,避免了工资计算的繁琐,用工管理变得简单;而劳动者的感受则是“工资打包看上去不少,实际上加班费、餐费补助、交通津贴、高温补贴都模糊掉了”。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应受到保障。但二者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和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包薪制”给劳动者带来什么,是首先要考量的问题。

  “包薪制”给劳动者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本来明确的工资组成,变成一笔糊涂账。之前,工资多少,奖金几何,哪一笔是加班费,哪一笔是津贴,看工资条就一目了然。但实行“包薪制”后,各种收入打包发放,每一笔究竟是多少,没人说得清,即使某一笔发放不到位,劳动者维权也困难重重。

  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工资项目分得越细、工资组成越明确,其权益实现越有保障。而“包薪制”对工资模糊化处理,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提供了空间。这一点,在加班费问题上体现最为典型。由于“包薪制”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劳动者再提出这方面主张,不仅用人单位不认可,法院往往也不支持。

  《工人日报》的报道就提及,有“包薪制”劳动者就加班费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用人单位有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之限,应属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包薪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作时长没超过每周36小时,那么无论怎么加班,就都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也都不要指望额外的加班费。这样的认定,对劳动者是否公平?

  事实上,“包薪制”工资包含加班费,并不意味着加班费已足额支付。什么情况下,加班支付多少加班费,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即便实行“包薪制”,如果经计算,劳动者的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仍需补足。

  现实中,也有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因支付加班费不足,被仲裁机构裁决支付差额的案例。去年,苏州市人社局发布 《“包薪制”不等于全包了!》,以案例明确“包含并不等于足额,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来测算衡量”,加班费应当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除了加班费,“包薪制”也在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方面给劳动者带来困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以劳动者月薪为依据,但“包薪制”中“月薪”项也不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想降低缴纳标准,操作并无障碍。

  综合来看,“包薪制”暴露的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小。“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应该意味着“包薪制”不受任何约束。利用“包薪制”变相延长工作时长、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降低福利津贴标准,这些做法应该得到遏止,以防劳动法被架空。

  面对“包薪制”,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及早研讨、出台应对措施。尤其是在就业压力凸显的大背景下,一旦“包薪制”不受制约,劳动者权益保护可能会出现一个真空地带。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签了包薪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人社部、最高法明确!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政府          2021-10-11

  工作中加班在所难免,

  对于明确加班费的加班,

  很多人还是乐于接受的。

  可有些用人单位以“包薪制”为由,

  拒绝支付加班费。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什么是“包薪制”?

  包薪制:

  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

  包薪制也包含加班费吗?

  签了包薪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

  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以“包薪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是违法的!

  其实,我国法律对包薪制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关约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

  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这里提醒所有用人单位,

  固定薪酬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切不可任意妄为,

  既违反法律又破坏了劳动关系,

  伤了打工人的心!

  还要提醒职场小伙伴们,

  遇到类似情况注意维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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