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6-15
摘要: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法规落实到位。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法规的不得接收。

  5.按法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法规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法规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法规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法规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法规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法规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宣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法规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8.按照法规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法规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法规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法规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得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

  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法规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法规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法规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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