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70-01-01
摘要: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一九五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修正,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本国境内之工商营利事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事业,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

  第二条 工商业依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

  第三条 固定工商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营业税)及依所得额计算部分(以下简称所得税)。

  第四条 临时商业税及摊贩业税之稽征办法,另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之。

  第五条 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营业额部分,就地交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

  第六条 公私合营之工商业,按一般工商业纳税。

  第七条 合作事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其合于合作社法之规定者,得酌予减免。

  合作社之纳税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下列各款免纳工商业税:

  一、国家专卖、专制事业;

  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

  三、其他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批准者。

  第二章 税率

  第九条 工商业税依下列税率计算:

  一、营业税分业计算:

  甲、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乙、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

  丙、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

  附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二、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附所得税分级税率表。

  第十条 依前条第二款税率计算之所得税额,得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行业,减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以资奖励。

  附所得税减税行业范围表。

  第十一条 工商业同一营业单位,不能适用一种营业税税率者,依下列方法计征:

  一、兼营两种以上之行业,分别按其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分别者,按较高税率计征。

  二、工商性质不易划分者,依商业税率计征。

  三、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

  第三章 报告与调查

  第十二条 工商业于开业、转业、歇业二十日前,除依规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或缴销营业许可证外,并应以副本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工商业应依规定期限,分别将营业额及所得额,填具报告表,并检附必要表单,送税务机关查核。

  第十四条 工商业须设置日记账及总账两种主要账簿,并应于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为了解工商业经营及负担情况,得进行定期普查及临时调查,工商业户应据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执行职务之人员,应出示机关证件;其无证件者,工商业户得拒绝提供账据,并报告税务机关查究。

  第四章 计算与纳税

  第十七条 营业额之计算,规定如下:

  一、营业总收入额,按销货总额减除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后之销货净额计算。

  二、营业总收益额,按报酬金、手续费、汇费、利息、保险费及其他收益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但保险业之分出保费,应自保险费总额内减除之。

  三、佣金收益额,按其全额计算,不得减除任何成本及费用。

  第十八条 所得额,按每营业年度或实际经营期间之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之余额计算。

  第十九条 工商业应于计算其应纳税额后,再行分红。

  第二十条 工商业税之计征,得由各地税务机关,斟酌实际情形,采用下列方法:

  一、会计制度健全,经税务机关审定,认为可资征税确据者,得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方法,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分别计征。

  二、不合前款标准者,得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

  三、较小业户,得于民主评议之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计征。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得按月或按季交纳,按季交纳者,应于四、七、十、一各月交清。所得税于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一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交;清交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三月。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因改组、合并、解散、转让、倒闭而歇业或宣告清理时,应于规定限期内报交营业期间之营业税及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业税之评议,应组织民主评议委员会,负责进行。

  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二各条之规定者,得处以一百万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匿报营业额及所得额者,除追激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所漏税额一倍至十倍之罚金。伪造证据或抗不交税,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两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奖给举发人。

  第二十七条 不按期缴纳税款者,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必要时,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命令增减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表一:

营业税分业税率表

  甲、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税者:

  (一)工业部分

  (1)矿冶业:钢铁、非铁金属、天然煤气、石油、煤矿、炼焦、硝磺、石墨、石绵、云母、矾矿及其他矿产品之采掘冶炼。(1%);

  (2)机器制造业:动力机、工作母机、农业机及其他轻重工业专用机器。(1%);

  (3)翻砂工业:(1%);

  (4)液体燃料工业:石油炼制、石油代用品炼制。(1%);

  (5)化学工业:

  ⑴化工原料(硫酸、硝酸、盐酸、碱、甘油及其他重要化工原料)。(1%);

  ⑵肥田粉、杀虫剂。(1%);

  ⑶漂白粉、颜料、染料、化学漆。(1.5%);

  ⑷胶木、电木、塑胶、赛璐璐用品、炸药、火药、消防弹及其他一般化学制品。(2%);

  (6)化工及医疗器械制造业:

  ⑴烧管、烧杯、烧瓶、比重表、耐高温坩锅、工业用温度表及其他重要化工仪器用品。(1%);

  ⑵医疗器械。(1%);

  (7)科学仪器制造业:(1%);

  (8)交通工具制造业:

  ⑴火车、汽车、电车、轮船、机帆船及其他机动交通工具。(1%);

  ⑵人力车、畜力车、木船。(1%);

  (9)电工器材制造业:

  ⑴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电话机、电报机、电讯器材、电线、电表(水表)。(1%);

  ⑵电瓶、干电池、电珠、电灯泡、霓虹灯、电扇及其他电工器材。(2%);

  (10)森林采伐锯木业:

  ⑴森林采伐。(1%);

  ⑵锯木。(2%);

  (11)轮船渔捞业:(1%);

  (12)粮食工业:

  ⑴机制、半机制面粉。(1%);

  ⑵机器碾米、一般磨坊(包括粉坊、磨坊)。(1.5%);

  (13)榨油业:(1.5%);

  (14)纺织工业:

  ⑴棉纺织、毛纺织、绒纺织、麻纺织(包括麻袋)、缫丝、丝织、人造丝织。(1%);

  ⑵针织业(包括毛衣、毛袜、丝袜、线袜、背心、汗衫织造)。(2%);

  ⑶内衣、床单、线毡、毛巾、手帕织造。(2%);

  (15)染整业:(1.5%);

  (16)耐火砖工业:(1.5%);

  (17)水泥制造业:(1.5%);

  (18)五金制造业:工业用品零件,交通器材零件,各种金属针、钉、丝、管、条、片、罐制压,铅、铁丝编结用品,铜、铁、铝、锡用具器皿,钢窗、铜丝罗底、计算机、打字机、缝纫机、钢缯、五金制作。(1.5%);

  (19)农具制造业:水车、犁、铧、锹、镐、锄、镰及新式改良农具。(1%);

  (20)手工工具制造业:(1.5%);

  (21)印刷出版工业:

  ⑴彩印、石印、铅印、胶版、铅版、铜版、锌版、珂罗版、铅字、铜模及一般印刷器材。(1%);

  ⑵书报出版。(1%);

  (22)炼气工业:氢、氧、氮及其他气体。(1.5%);

  (23)橡胶用品制造业:

  ⑴汽车胎、工业用橡胶制品。(2%);

  ⑵自行车胎、轮带、水龙带及普通用橡胶制品。(2%);

  (24)火柴制造业:(1.5%);

  (25)造纸工业:(1.5%);

  (26)玻璃制造业:平面玻璃。(1.5%);

  (27)新药制造业:化学医疗药品。(1.5%);

  (28)出口货物制造业:

  ⑴出口茶叶、猪鬃、马尾、肠衣、皮毛、羽毛整理。(1.5%);

  ⑵打蛋、出口植物油提炼、地毯、花边、抽绣及其他特种出口工艺制品。(1.5%);

  (29)影片拍制业:(1.5%);

  (30)制糖工业:红糖、白糖、砂糖、冰糖、糖精。(2%);

  (31)饲养业:牛、羊奶场,畜牧场,非家庭副业之蜂场,鸡、鸭、鱼场。(2%);

  (32)普通用品制造业:

  ⑴服装、鞋帽、毛毡、织带(各种织带及丝织商标),旗帜。(2%);

  ⑵牙粉、牙膏、牙刷、皮鞋油、香皂、肥皂、蜡烛、腊油、纽扣、鞋眼。(2%);

  ⑶搪瓷、陶器、瓷器、玻璃制品。(2%);

  ⑷汽灯、油灯、桅灯、保险灯、电石灯及配件。(2%);

  ⑸自来水笔、体育用品、油墨、晒图纸、各种文具。(2%);

  ⑹各种卫生用品及器皿、蚊香、热水瓶、冰箱。(2%);

  ⑺伞、扇、雨衣、油布、漆布。(2%);

  ⑻面粉袋、纸盒。(2%);

  ⑼制革(熟皮、硝皮)、皮件。(2%);

  ⑽粘板、石粉、砖瓦、石灰、油毛毡、石作。(2%);

  ⑾度量衡器具、木作、木器。(2%);

  ⑿珐琅制品、证章、钢模。(2%);

  ⒀油漆、涂料、胶料。(2%);

  ⒁唱片、唱机、钟表、眼镜及器材。中、西乐器。(2%);

  (33)营造业:承包全部工料之营造建筑工程。(2.5%);

  (34)饮食品制造业:

  ⑴罐头、面包、饼干、糖果、饴糖食品。(2.5%);

  ⑵冷饮食品、咖啡、制茶。(2.5%);

  ⑶咖喱粉、乳制品、调味品。(2.5%);

  ⑷水产制品、机制冰。(2.5%);

  (35)化妆品制造业:化妆品、香料。(3%);

  (36)烟类制造业:卷烟、雪茄烟、熏烟叶、斗烟丝、普通烟丝。(3%);

  (37)酿酒业:各种酒及酒精。(3%);

  (38)鞭炮、寿衣及迷信品制造业:

  ⑴鞭炮。(3%);

  ⑵寿衣。(3%);

  ⑶香、烛、锡箔、迷信用纸、神器、冥器。(3%)。

  (二)商业部分

  (39)进出口业:(1.5%);

  (40)燃料业:

  ⑴天然煤气。(2%);

  ⑵液体燃料。(2%);

  ⑶煤、炭、柴。(2%);

  (41)矿产品业:(2%);

  (42)五金制品业:

  ⑴机器。(2%);

  ⑵铜、铁、锡、铝、器皿用具,五金器材及制品,五金零件,钢条、原铁、缝衣用品、刀剪、理发用具、炉、灶、炊具、油桶。(2.5%);

  ⑶保险箱、冰箱、钢丝床、赛银器。(3%);

  (43)农具业:(2%);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